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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(DB 13/ 2322—202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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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生态环境厅印发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 13/ 2322—2025代替 DB 13/ 2322-2016)。

本文件代替DB13/ 2322—2016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,DB13/ 2322—2016自

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,与 DB13/ 2322-2016相比,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,主要技术变化如下:

——更改了文件的范围;

——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;

——修订了挥发性有机物和非甲烷总烃的定义;

——增加了“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”、“农药制造”、“塑料制品制造”、“橡胶制品制造”、“电子产品制造”行业;删除了“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”、“家具制造业”、“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”、“表面涂装业”和“印刷工业”行业;

——增加了“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”、“农药制造”、“塑料制品制造”、“橡胶制品制造”、“电子产品制造”行业排放限值;更改了“非甲烷总烃”、“苯”等部分项目的排放限值;更改了“苯系物”大气污染物项目;增加了“酚”、“氯苯类”等大气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;

——更改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;删除了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控项目“非甲烷总烃”;收严了其他企业边界“甲醛”浓度限值;

——更改了污染物监测要求;

——更改了实施与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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